好心搭载却致车祸,免费车可以免责吗?
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王强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。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,驾驶人都应该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,司机王强允许张建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,为此,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,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

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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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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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无论乘车人是否付给驾驶人一定的费用,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,王强对此并不认同,保证乘车人的安全。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张建把王强诉至法院。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司机王强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。双方均接受该判决。因此法院酌定,
“好意同乘”,且张建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重要原因,他认为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建搭车,也称搭顺风车、
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无偿乘坐的行为。王强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但是,张建多次要求王强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。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在这起案件中,“好意同乘”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、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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